低溫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低溫液化氣體充裝站(以下簡稱充裝站)的職責和必須具備的安全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在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 ℃~60 ℃)下使用,貯存介質為GB/T 16163—2012中規(guī)定的第 1類c組中臨界溫度不低于-196 ℃的低溫液化氣體(深冷型),公稱容積為10L~450L,工作壓力為0.2MPa~3.5MPa可重復充裝的焊接絕熱氣瓶(以下簡稱氣瓶)充裝站。
貯存介質為二氧化碳和氧化亞氮低溫液體的焊接絕熱氣瓶充裝可參照執(zhí)行。本標準不適用于車用氣瓶充裝站。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T 7723 固定式電子衡器
GB/T 15383 氣瓶閥出氣口連接型式和尺寸
GB/T 16163 瓶裝氣體分類
GB 16912 深度冷凍法生產(chǎn)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技術規(guī)程
GB/T 20368 液化天然氣(LNG)生產(chǎn)、儲存和裝運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 50028 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
GB 50030 氧氣站設計規(guī)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
GB 50058 爆炸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 50257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 GBZ 1 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
HG/T 20675 化工企業(yè)靜電接地設計規(guī)程
3、充裝站的職責
3.1負責氣瓶的充裝、儲運、管理和氣瓶使用前辦理氣瓶使用登記證。
3.2負責向氣體使用者提供氣瓶,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警示標簽。
3.3負責向充裝作業(yè)人員及氣瓶和氣體的使用用戶講解氣瓶和低溫液化氣體的知識及應急處理措施、宣傳安全使用知識及危險性警示要求。
3.4負責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后的檢查、填寫充裝記錄和氣瓶的收發(fā)記錄,并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
3.5負責氣瓶的維護和附件的修理、更換、氣瓶顏色標志的涂敷工作。
3.6負責定期向當?shù)刭|監(jiān)部門報送自有氣瓶的數(shù)量、鋼印標志、定期檢驗和建檔情況、充裝站負責人和充裝人員持證情況。
3.7負責將超過檢驗周期的氣瓶或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有不符合要求的氣瓶交送到指定的氣瓶檢驗機構處理。
3.8負責確保所充裝的氣體品種與氣瓶所標示氣體品種相一致,氣體質量符合標準,并出具產(chǎn)品合格證明。
3.9負責向當?shù)叵嚓P部門報告企業(yè)的生產(chǎn)、安全技術狀況、事故報告和緊急處理情況,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4、充裝站的基本條件
4.1充裝站應當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
注:規(guī)劃、應急、消防、市場監(jiān)管等有關部門
4.2充裝站應具有與充裝氣體種類相適應的儲存及充裝工藝設施、檢測手段、場地廠房,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設施。
4.3充裝站應具有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和自有產(chǎn)權氣瓶。
4.4充裝站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適應充裝工作需要的事故應急預案,并且能夠有效實施。
4.5充裝站應根據(jù)氣體特性,按照GB 2894中的規(guī)定,在站內(nèi)外醒目處設置須知和安全警示標志。
5、充裝站人員條件
5.1充裝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與氣瓶充裝安全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安全技術規(guī)范。
5.2配備技術負責人1人,具有工程師職稱,具有氣瓶充裝管理經(jīng)驗,能夠處理一般技術問題, 具備組織協(xié)調和事故應急處置的能力。
5.3每個充裝地址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至少一人,并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
5.4每個充裝地址應配備氣瓶檢查人員每個班次至少一人,并取得“氣瓶充裝作業(yè)人員資格”。
5.5每個充裝地址應配備氣瓶充裝人員每個班次至少兩人,并取得“氣瓶充裝作業(yè)人員資格”。
5.6充裝站應配備與氣瓶充裝相適應的化驗人員,并且經(jīng)過技術和安全培訓,掌握與充裝介質相關的知識以及檢驗設備、儀器和儀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6、充裝站的廠房建筑條件
6.1充裝站站址及總平面布置、廠房建筑的耐火材料等級、廠區(qū)防火間距、安全通道及消防用水量等安全防火條件,除應符合GB 50016的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其它相應的設計規(guī)范。設置在石油化工企業(yè)內(nèi)的充裝站還應符合GB 50160 的規(guī)定。
6.2充裝站的充裝間、實瓶間、設備間應設有足夠泄壓面積和相應的泄壓設施,應符合下列條件:
a)充裝介質密度小于空氣的氣體充裝站排氣泄壓設施應設在建筑物頂部,充裝介質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氣的氣體,充裝站排氣泄壓設施應設在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b)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蓋作為泄壓面積,易于泄壓的門窗、輕質墻體也可作為泄壓面積。泄壓面積與廠房、庫房體積的比值(m2/m3)應符合GB 50016中規(guī)定;
c)建筑面積(單層)超過100m2或同一時間生產(chǎn)人員數(shù)超過5人的生產(chǎn)廠房應至少有兩個安全出口。
6.3充裝站應設置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通風、遮陽、防雷、防靜電設施。
6.4可燃氣體充裝站內(nèi)的充裝間、實瓶間、設備間等為甲類廠房;瓶庫等為甲類庫房。其廠房建筑應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筑。甲類廠房與甲類庫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液化天然氣充裝間、實瓶間、設備間應設置于敞開式或半敞開式的建筑(或罩棚)內(nèi);
b)密度等于或大于空氣的可燃氣體的廠房、庫房內(nèi)應采用不產(chǎn)生火花地面,如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地下不得設地溝,如必須設置時,其地溝應填砂充實并加蓋板,或采用強制通風措施;
c)廠房、庫房應采用混凝土柱、鋼柱框架或排架結構,當采用鋼柱時,應采用防火保護層。結構宜采用敞開式建筑,門、窗應向外開啟,并應設有安全出口。頂棚應盡量平整,避免死角;
d)廠房或庫房頂部應設置避雷網(wǎng)并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
6.5充裝站應設置低溫運輸車輛進站回車場、固定卸車停車位,進站道路轉彎半徑不小于12m,道路寬度不小于4m;站內(nèi)運輸車輛轉彎半徑不小于16m,回車場不應小于20m×20m。
6.6充裝站的充裝間與瓶庫的氣瓶應分實瓶區(qū)、空瓶區(qū)及檢查不合格氣瓶區(qū)布置,并應設置明顯的分區(qū)標識。瓶庫內(nèi)實瓶數(shù)量不宜過多,庫存液化天然氣總容積應不超過 2m3,保存時間不宜超過48小時。
6.7充裝站應有專供氣瓶裝卸車的場地,并應保證車輛裝卸氣瓶不受阻礙;存放空瓶和實瓶的區(qū)間應設置明顯的分區(qū)標識。
6.8充裝站應設置運輸或吊運氣瓶的專用工具、設備,保證按氣瓶出廠設定的吊重點或部位吊運氣瓶,使瓶體不受碰撞、外力擠壓。
6.9液化天然氣等可燃低溫液化體充裝站的站址及場地、廠房及設施應符合GB 50028和GB/T 20368的要求,還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充裝站生產(chǎn)區(qū)域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m的非燃燒實體圍墻;
b)充裝站應分區(qū)布置,分為生產(chǎn)區(qū)、儲罐區(qū)和輔助區(qū)。生產(chǎn)區(qū)液化天然氣鋼瓶(實瓶)的總容積不應大于 2m3,且要符合GB 50028的相關規(guī)定;
c)生產(chǎn)區(qū)、儲罐區(qū)應布置在充裝站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或上側風側;
d)生產(chǎn)區(qū)、儲罐區(qū)應敷設寬敞的回車場地。設置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8m×18m;
e)充裝站內(nèi)場地平整,在山區(qū)、丘陵地區(qū)設站也可分階梯布置。生產(chǎn)區(qū)、儲罐區(qū)內(nèi)嚴禁設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地下貯罐、水泵結合器除外),地下管溝應用干砂填充;
f)充裝站生產(chǎn)區(qū)、儲罐區(qū)與輔助區(qū)至少各設一個對外出口。儲罐總容積超過1000m3,儲罐區(qū)應設兩個對外出入口,其間距不應小于50m。出入口寬度應不小于4m。
6.10液化天然氣儲罐和儲罐區(qū)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儲罐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相鄰儲罐直徑之和的1/4,且不應小于1.5m;儲罐組內(nèi)的儲罐不應超過兩排;
b)儲罐組四周必須設置周邊封閉的不燃燒體實體防護墻,防護墻的設計應保證在接觸液化天然氣時不應被破壞;
c)防護墻內(nèi)的有效容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因低溫或因防護墻內(nèi)一儲罐泄漏著火而可能引起防護墻內(nèi)其他儲罐泄漏,當儲罐采取了防止措施時,不應小于防護墻內(nèi)最大儲罐的容積;
2)當儲罐未采取防止措施時,不應小于防護墻內(nèi)所有儲罐的總容積。
d)防護墻內(nèi)不應設置其他可燃液體儲罐;
e)嚴禁在儲罐區(qū)防護墻內(nèi)設置液化天然氣鋼瓶充裝口;
f)容積大于 0.15 m3 的液化天然氣儲罐(或容器)不應設置在建筑物內(nèi)。任何容積的液化天然氣容器均不應永久地安裝在建筑物內(nèi)。
6.11充裝站內(nèi)應設置消防車通道、專用消防栓、消防水源、滅火器材以及在緊急情況下處理事故的消災設施和器具。滅火器的配量應符合GB 50140的規(guī)定。液化天然氣等可燃低溫液體儲罐頂部、氣瓶充裝間內(nèi)應設置供滅火用的緊急噴淋裝置。
6.12充裝站的消防設施應符合GB 50016的規(guī)定。有爆炸危險場所的電力裝置設計、施工與驗收應符合 GB 50028、GB 50257 的要求。
6.13充裝站應設置可靠的防雷裝置,其設計應符合GB 50057的規(guī)定。
6.14充裝站的靜電接地設計應符合HG/T 20675的規(guī)定。
7、充裝站的設備與管道條件
7.1壓力容器和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和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7.2內(nèi)容積超過5m3低溫液化氣體儲罐應在進出液口靠近儲罐處裝設緊急切斷裝置,并能遠程控制;低溫液化氣體儲罐應裝設有準確、安全、醒目的液面顯示裝置,并有可靠的防止超裝設施;必須設置就地指示液位計、壓力表;容積大于100m3的儲罐,應設置遠傳顯示的液位計和壓力表,且應設置液位上限報警裝置和壓力上限報警裝置。
7.3充裝設備、管道、閥件密封元件及其他附件應符合低溫性能要求,不得選用與所裝介質特性不相容的材料制造。
7.4低溫液化氣體充裝站的工藝布置、設備與管道的選擇設計應符合GB 50030及GB 16912的規(guī)定。液化天然氣等可燃氣體充裝站的工藝布置、設備與管道及其附件的選擇設計應符合GB 50028和GB/T 20368的規(guī)定。
7.5氣瓶充裝站的充裝接頭應符合GB/T 15383中相關的規(guī)定。低溫液化氣體儲罐及軟管的快速接頭應根據(jù)氣體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結構。低溫液化氣體汽車罐車裝卸臺柱的裝卸接頭應采用與汽車罐車配套的快裝接頭,其接頭與裝卸管之間應設置閥門。
7.6氣瓶充裝站低溫液化氣體裝卸、充裝用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a)裝卸、充裝用管與移動式壓力容器或氣瓶的連接及密封應當可靠;液化天然氣卸車口的進液管道應設置止回閥;
b)有防止裝卸用管拉脫的安全保護措施;裝卸管上宜設置拉斷閥;
c)所選用裝卸用管的材料與充裝介質相容,接觸液氧等氧化性介質的裝卸用管的內(nèi)表面需要進行脫脂處理和防止油脂污染措施;
d)裝卸車用軟管應為金屬波紋軟管;裝卸軟管和快速裝卸接頭能夠滿足低溫性能要求;液化天然氣卸車軟管應采用奧氏體不銹鋼波紋軟管;
e)裝卸用管的公稱壓力不得小于裝卸系統(tǒng)工作壓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壓力大于4倍的公稱壓力;
f)充裝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對裝卸用管必須每1年進行1次耐壓試驗,試驗壓力為裝卸用管公稱壓力的1.5 倍,試驗結果要有記錄和試驗人員的簽字;
g)裝卸、充裝用管必須標志開始使用日期,其使用年限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7氣瓶充裝站卸車臺配置的卸車管道、氣瓶充裝間充裝管道必須采用可靠的絕熱保溫措施,確保低溫液體在卸車和氣瓶充裝過程中不產(chǎn)生集中氣化現(xiàn)象。管道的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該材料應具有良好的防潮性和耐候性。
7.8管道應設置防止氣化超壓的安全閥,低溫液體管道上的兩個切斷閥之間必須設置安全閥。安全閥結構應符合低溫性能要求。安全閥下部設置的閥門應處于常開位置,并設置指示啟閉的標識。安全閥泄放的設置應符合相關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
7.9液化天然氣等可燃氣體充裝站應設置防止卸車或充裝時管道、氣瓶內(nèi)體積含氧量超過2%的裝置。
7.10深冷液體自增壓充瓶裝置中,深冷液體儲罐配置的自增壓氣化器換熱面積及充裝量應匹配,限定增壓的最高壓力既不超過儲罐的最高工作壓力,也不超過氣瓶的最高工作壓力。
7.11充裝毒性氣體的充裝站還應具備以下安全設施:
a)廠房內(nèi)除設置一般機械通風外,還應備有事故排風裝置。對排出含有大量有毒氣體的空氣應進行凈化處理,使其符合GBZ1中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
b)充裝劇毒低溫液化氣體的充裝站,應配置在充裝同時可防止氣體溢出的負壓操作系統(tǒng)。
7.12充裝毒性氣體充裝站,應設有回收或處理瓶內(nèi)余氣的設備和裝置,不得向大氣排放。
7.13可燃及助燃氣體充裝站的管道、閥門、儲存容器等應設置導除靜電的可靠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 ,管道上法蘭間的跨接電阻不應大于0.03Ω ,易燃和液氧介質用裝卸及充裝軟管的電阻值不大于0.5Ω 。
8、充裝站的檢測、計量儀表和防護器具條件
8.1充裝站的電氣、儀表配置、安裝驗收應符合GB 50058、GB 50257規(guī)定。
8.2設備及管道上的壓力指示計應根據(jù)所裝介質的特性選用。腐蝕性介質的壓力計應采用耐蝕膜片式;強氧化性氣體設備及管道裝設的壓力表應為專用壓力計;壓力計的精度不低于 1.6 級,指針式壓力計表盤直徑不小于100mm。
8.3充裝站應配備具有在超裝時自動切斷功能的計量衡器。復檢與充裝的計量衡器應分開使用。配備的計量衡器應達到下列要求:
a)計量衡器的最大稱量值不得大于所充氣瓶實重(包括氣瓶自重與充裝液體重量)的3倍,且不小于1.5倍;
b)固定式電子計量衡器的精度應符合GB 7723規(guī)定的3級秤等級要求。
8.4氧氣、強氧化性氣體及可燃氣體的充裝站應有識別待裝氣瓶剩余氣體及其雜質的檢測儀器(有氮氣置換和抽真空設施的除外)。有毒、可燃氣體的充裝站和氧氣及可窒息性氣體的充裝站,應設置相應的氣體危險濃度監(jiān)測報警裝置。
8.5氣瓶充裝站宜配備與注冊氣瓶相匹配的檢查氣瓶絕熱層真空度的檢測儀器,并校驗合格。
8.6氣體充裝站應配備可靠的防止低溫灼傷的防護面罩、易于脫下的防護手套和長套袖、無箍口且能蓋住鞋子的長褲、無口袋棉質長衣、沒有鐵釘?shù)男摺⒖諝夂粑鞯缺Wo用具和用品;可燃氣體充裝站人員應配置防靜電衣物、護具;有腐蝕性介質的充裝站應有可靠的防酸堿灼傷的防護用具和用品;有毒和窒息性氣體充裝站現(xiàn)場應配有與氣體毒性相匹配的濾罐式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急救藥品,并應具有可靠的通訊聯(lián)絡手段和搶救運送中毒人員的條件。
8.7氣體充裝站應配備專用的耐低溫維修工器具及堵漏、搶修專用工具設施,并固定位置存放,不得挪作他用;可燃氣體充裝站應配備不產(chǎn)生火花的檢修、搶險工器具。